(2015)云法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运城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5年1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徐进,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与乔某甲于2005年3月3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人共生育一子取名乔某乙。2012年9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与张某甲相识,后二人共同前往山西务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5月30日在山西省运城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取名张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婚姻记录、结婚证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乔某甲的陈述,证人谭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童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