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丛兴、赵茶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丛兴,赵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太山,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唐丛兴。被执行人赵茶花(唐丛兴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唐丛兴、赵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丛兴、赵茶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丛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漳县支行的62×××28帐户的存款30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