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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1与刘×3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54-1号申请执行人刘×1,女,2000年6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2,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3,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3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1抚养费人民币2400元。被执行人刘×3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3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3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姬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