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刘某,农民,住阜城县。被���:孙某,农民,住阜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