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博民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565-1号翟慎敬诉周庆来、尚贞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淄民三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庆来、尚贞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翟慎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4月1日申请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民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民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炳喜执行员  王 萌执行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睿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