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严顺森、陈欢与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顺森,陈欢,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严顺森。原告陈欢,委托代理人杨晓谡,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医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双洋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卢穗万,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顺森、陈欢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顺森、陈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顺森、陈欢共同负担。审判员  谢文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