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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李英姬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姬,申顺姬,龙井市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监字第5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李英姬,女,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申顺姬,女,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龙井市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顺姬与被执行人龙井市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英姬提出异书面异议,主张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顺姬与被执行人龙井市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0529,丘地号:217708,面积44.49平方米)是李英姬家的房屋,要求解除该房屋,本案在审查当中申请执行人申顺姬也同意解除该房屋的查封。经本院审查查明,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0529,丘地号:217708,面积44.49平方米)是2007年被申请人动迁任龙哲(申请异议人李英姬丈夫,已死亡。)的房屋后,于2008年回迁申请异议人的。有李英姬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申请异议人李英姬丈夫任龙哲名下的土地使用证为证。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异议人的个人所有,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该房屋,故申请异议人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10529,丘地号:217708,面积44.49平方米)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成泽审判员  安未鹤审判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