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新生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生,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新生,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生诉被告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0.00元,由原告承担4,710.00元,退回原告4,710.00元。审 判 长 徐 勤 玉审 判 员 金 霞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 许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