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冯丽、方梅与张长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丽,张长岷,方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丽,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阿克苏市水利局退休干部,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田乐,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岷,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梅,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个体运输户,住阿克苏市。上诉人冯丽与上诉人张长岷、方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2526/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丽及委托代理人田乐,上诉人张长岷的委托代理人张静,上诉人方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2526/25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上诉人冯丽550元、退还上诉人张长岷、方梅550元。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彩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