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系惠州市大川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横沥二分店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为×××0864,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于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张建军,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甲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四小坑尾村由其经营的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横沥2分店里,销售“同仁堂中华肾宝”、“鹿茸强肾丸”两种假药。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公安分局在该店查获这两种假药并将彭某甲带回审查。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证人梁某的证言、赃物药品、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希望法院能对其轻判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经营药店时间短,销售假药的时间不长,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案件的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院尽量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甲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四小坑尾村由其经营的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横沥2分店里,销售“同仁堂中华肾宝”、“鹿茸强肾丸”两种药品。2014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公安分局在该店查获这两种药品并将彭某甲带回审查。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鉴定,“同仁堂中华肾宝”、“鹿茸强肾丸”均应按假药论处。另查,被告人彭某甲无犯罪前科。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同仁堂中华肾宝、鹿茸强肾丸等物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案产品定性函、审讯被告人彭某甲录像、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名片、说明、证人彭某乙、梁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药品管理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彭某甲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彭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悔罪表现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禁止被告人彭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坚代理审判员 刘 冠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敏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