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满平与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玮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满平,李玮龙,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红萍,周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满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玮龙,城镇居民。原审被告: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位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成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成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第三人:程红萍,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审第三人:周桂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满平、原审被告李玮龙、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原审第三人程红萍、周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黄 谷审判员 刘 梦 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月琴(代)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