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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姜国桐与高腾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桐,高腾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桐,男,193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高腾延,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姜国桐与被执行人高腾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国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姜国桐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3)龙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对(2013)龙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