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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