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