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佳碧与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碧,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周佳碧。被告项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碧与被告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佳碧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碧撤回对被告项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佳碧负担。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费元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