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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佳碧与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碧,项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周佳碧。被告项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碧与被告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佳碧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碧撤回对被告项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佳碧负担。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费元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