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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阮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农民。2008年4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2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阮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轻型普通货车沿台州市椒江区椒金线自南往北行驶,途经椒金线与洪三路交叉路口时,被疏导交通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阮某被公安民警带至台州市中心医院提取了血样。阮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受案登记表、交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检测单、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1.94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阮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