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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祁发全诉被告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发全,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源行初字第2号原告祁发全,男,汉族。被告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住所地:湟源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发全诉被告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发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发全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发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发全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清代理审判员  周 毛人民陪审员  张永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杨附:适用法律条文原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七十四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