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万华诉乔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华,乔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万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被告乔树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华诉被告乔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李万华承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