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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万华诉乔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华,乔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万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被告乔树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华诉被告乔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李万华承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