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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牟照国、张利丰与张利丰、邓世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照国,张利丰,邓世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82号原告:牟照国。委托代理人:叶亚会。被告:张利丰。被告:邓世现。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照国诉被告张利丰、邓世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照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牟照国负担。审判员  朱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