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times,梁×&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87号原告周××。被告梁××。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