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陈立军、马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陈立军,马其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王文平。委托代理人付申成。委托代理人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军。被告马其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平与被告陈立军、马其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其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平撤回对马其祥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