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郝×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刑初字第12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志勇,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志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清岱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