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与余辉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余辉雄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北碚区嘉陵村6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8-3。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院院长。被告余辉雄,男,汉族,1941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诉被告余辉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