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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与唐发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昊,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思,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发桂,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唐发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