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亚林与孙海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林,孙海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张亚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孙海旺,男,汉族。申请人张亚林与被申请人孙海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农七师某某团某连8000亩开荒地中孙海旺830亩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2015)奎担字第36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农七师某某团某连8000亩开荒地中被申请人孙海旺的830亩土地使用权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