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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庆红与金乡县源通农贸有限公司、管风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源通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军,山东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红,居民。原审被告管风杰,居民。上诉人金乡县源通农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庆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作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金乡县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宋庆红将管风杰列为被告,并没有明确管风杰的责任,纯属恶意争夺管辖权。且原审由代理审判员作出裁定,程序违法,导致实体裁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宋庆红列管风杰与上诉人金乡县源通农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不存在主张责任归属不明、恶意争夺管辖的问题。助理审判员经本院法定程序,可以代行审判员职责,不存在程序违法并进而导致其他不公的问题。因管风杰同是本案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于保国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