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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俊臣诉久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臣,山东久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1164-1号原告王俊臣,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山东久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茂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臣与被告山东久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臣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王俊臣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沈 梦人民陪审员  李庆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