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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