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廉语与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语,李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廉语。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廉语与被告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语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廉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