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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廉语与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语,李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廉语。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廉语与被告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语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廉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