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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三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吴某。被告肖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