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三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吴某。被告肖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