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曹葕麟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葕麟,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葕麟,男,1936年7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向,院长。委托代理人韩静,北京市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葕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034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葕麟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葕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曹葕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黎代理审判员 杨扬代理审判员 肖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