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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尼雪华与朱根正、尼国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雪华,朱根正,尼国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16-1号原告尼雪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根正,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尼国振,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黄庄村委尼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尼雪华与被告朱根正、尼国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