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李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杨芳。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娇,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凤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芳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