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00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女,l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康市人。委托代理人唐荣生,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康市人。委托代理人尹正峰,安康市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卓,安康市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党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荣生、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正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李五四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