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2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坤、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8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因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开始,被告王某甲长期在外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夫妻长期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甲给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以后会好好对待原告和女儿。经审理查明:1998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到庭当事人、代理人的部分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多年并已生育子女,有很好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如双方能理智对待婚姻及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可能的。现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款原告李某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韵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