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罗德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14号罪犯罗德友,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大竹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德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应于2016年12月14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明,罪犯罗德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82分,月均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德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德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