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其福与杨再统、龚维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福,杨再统,龚维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杨其福,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再统,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龚维莉,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椒椒北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现委托本院执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维莉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南湖路水蓝郡郁金园99号房地产(建筑面积220.70平方米)。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刘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