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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璩某某刘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璩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璩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