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申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方光富、夏伍云与方光富、夏伍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光富,夏伍云,铜陵农业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铜陵鑫百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9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光富,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伍云,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农业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杨林宽,该管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鑫百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宗善,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方光富因与被申请人夏伍云、铜陵农业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铜陵鑫百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光富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方光富将案涉石头搬至路中间,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请求再审驳回夏伍云对方光富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二审判决认定系方光富将石头搬至案涉道路中间有事实依据。综上,方光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光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