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子霞与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李子霞。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城东经济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东仲裁定字第199号裁决李子霞与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定字第199号裁决由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曲新杰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