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按照旧俗举行婚礼,2006年生一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由于被告在街上租房做生意,结交不好的朋友后,经常吃喝玩乐、赌博。2013年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按照旧俗举行婚礼,2006年生一子。被告于2013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也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李迪宏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