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钮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钮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钮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