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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钮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钮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钮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