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毛侨烨与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侨烨,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97号原告毛侨烨。委托代理人刘刈,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书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侨烨诉被告深圳市金盛丰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侨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8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