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郝海泉、王海瑞与王海瑞、史俊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泉,王海瑞,史俊岚,张久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郝海泉。被告王海瑞。被告史俊岚。被告张久全,南豁子小区5号院1号楼5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泉诉被告王海瑞、史俊岚、张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海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罗 明人民陪审员 唐雨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永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