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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郝海泉、王海瑞与王海瑞、史俊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泉,王海瑞,史俊岚,张久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郝海泉。被告王海瑞。被告史俊岚。被告张久全,南豁子小区5号院1号楼5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泉诉被告王海瑞、史俊岚、张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海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罗 明人民陪审员  唐雨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永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