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文双与松原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双,松原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双,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文双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陈文双剩余劳务费7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劳务费7000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办公场所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