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四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马莉、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马莉,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利。委托代理人朱广森,男。被告马莉,女。被告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马莉、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