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4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文琳等与胡兆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4972-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琳,女,1972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章毅,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兆伟,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杰,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文琳、叶章毅与胡兆伟、高杰2014年通民初字第052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5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