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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守军、王升艳、胡玉才、李亭亭与李成江、池素珍、李宇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守军,王升艳,胡玉才,李亭亭,李成江,池素珍,李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守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升艳,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玉才,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亭亭,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江,男,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池素珍,女,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宇,男,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胡守军、王升艳、胡玉才、李亭亭与被申请人李成江、池素珍、李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梅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四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通中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