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应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应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