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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易某某,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陈某某,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