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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伊芭芭伊臻娱乐会所与李昌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伊芭芭伊臻娱乐会所,李昌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61号原告:永康市伊芭芭伊臻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月宵。委托代理人:孔富强。被告:李昌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伊芭芭伊臻娱乐会所与被告李昌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伊芭芭伊臻娱乐会所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